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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秀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壹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秀春於民國(以下同)93年9月20日、105年
        8月1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
        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
        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30,128
        元,及其中本金123,381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帳款尚餘130,128元
        及其中本金123,38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077元 黃秀春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86304元 黃秀春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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