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資(2026-01-28)
勞資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林協德
被 告 盅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邦
上列原告林協德與被告盅龐水產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萬4,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亦應同時補提出起訴狀內所
載之調解紀錄影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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