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賠償金(2026-03-11)
勞資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1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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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被 告 許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並提出民事起訴
狀(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之正本1份、繕本1份,逾期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
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該法之規定;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
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原告應依民國(下同)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
狀規則規定,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及提出正本1份、繕本1
份。
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新臺幣(下同)486,986
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6,98
6元,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
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
四、揆諸首開規定,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及提出民事起訴狀(應檢附相
關證據資料)之正本1份、繕本1份,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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