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損害賠償(2026-06-10)
消費/小額
CHDV
2026-06-10
案號:勞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小字第5號
原 告 宇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卿
訴訟代理人 黃炳堯
被 告 梅春玲(MAI XUAN LINH)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秉堯」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炳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