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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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衡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3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聲請之
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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