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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衡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
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3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聲請之
    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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