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服務報酬等(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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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慧 上 訴 人 陳灯橧 被 上訴人 蕭秀吉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 ,923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 萬5,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1,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