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劉芸慈  
被      告  暐達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致緯  

被      告  林加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暐達精密有限公司營業地之記載,應
更正為「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如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