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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1-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401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已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2萬5102元 1 利息 1萬6821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15.99% 265.28元  2 利息 10萬8440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3.99% 426.75元  3 利息 48萬5123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5.03% 2406.74元  4 違約金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     1200元  小計       4298.77元 合計        62萬9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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