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檢查人(2025-1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黃豐貿
相 對 人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淑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
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
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
三、查報自認檢查人之適宜人選(例如:中部執業會計師,或是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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