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被 告 彰化縣埔心鄉文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紋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309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8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給付工程款)」繕本1份(需含證物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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