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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何詠皙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2萬87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22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
    萬1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91萬2299元 1 利息 91萬2299元 114年6月15日 114年8月20日 (67/365) 8.93% 1萬4954.46元  2 違約金 91萬2299元 114年6月17日 114年8月20日 (65/365) 0.893% 1450.81元  小計       1萬6405.27元 合計        92萬8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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