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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4-09)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徐景雯  

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徐景雯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064,510元,並經本院前置調解
    不成立(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6號),目前任職於達
    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聚公司),每月領取2筆補助金
    ,金額分別為750元、6,48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17,076元,
    另負擔2名子女扶養費各8,538元,其中長子領取1筆補助金7
    50元。名下有2筆保單及1台現值3,000元之機車(車牌號碼00
    0-000),現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見調解卷第14、15
    頁;院卷第47、48、73頁)
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
    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
    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
    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
    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陳報債權擔保
    品(即車牌號碼000-000之機車),年份老舊已無殘值,不能
    滿足清償之債權額為390,871元,有和潤公司民國115年3月1
    6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見院卷第109頁),爰依前開規定,
    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246,
    658元(詳如附表所示)。
 ㈡聲請人稱任職於達聚公司及領取2筆補助金部分,已提出之勞
    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在職證明書、114年9
    月至115年1月之薪資單、彰化縣政府115年2月5日函文、彰
    化縣彰化市公所114年12月19日函文(見調解卷第53-57頁、
    院卷第49-53頁)為證;復查無其他薪資、年金及政府補助等
    收入,有卷附之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見院卷第9-15、27頁),及彰化縣政府、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回函(見院卷第43、45頁)可稽。依上開114年9月
    至115年1月薪資單所載之「應發總計金額」扣除「請假」,
    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約26,282元【計算式:(25,731元+27,1
    61元+27,534元+24,778元+26,208元)÷5月=26,282.4】,加
    計2筆補助金後,每月收入共33,512元【計算式:26,282元+
    750元+6,480元=33,512元】。又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17,0
    76元,及2名子女扶養費各8,538元,均未逾臺灣省115年度
    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應屬可採。
    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已無
    餘額【計算式:33,512元-17,076元-8,538元-8,538元=-640
    元】可供清償。
 ㈢再查,聲請人主張上開財產乙節,確有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簿明細、機車行照、富邦人
    壽保險繳納證明單及收據、遠雄人壽保險契約一覽表(見調
    解卷第47、67-123、125頁、院卷第55-58、75-77頁)在卷可
    參。其中富邦人壽保單之傷害保險為一年期傷害險,並無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而遠雄人壽115年3月3日函復聲請
    人保單價值為0元(見院卷第75頁),則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1
    台價值3,000元之機車;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
    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可證(見院卷第21、59-69頁)。本院
    審酌聲請人為81年,現年34歲(見調解卷第61頁,戶籍謄本)
    ,其收入及財產已不足清償前揭所負之債務總額,堪認聲請
    人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及
    實益,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再者,聲請
    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9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565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49頁)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1,866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53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72,42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61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0,93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67頁)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90,871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09頁) 合計  1,246,6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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