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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4-15)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5 案號:消債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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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薛童塵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薛童塵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薛童塵(原名薛尚豪、薛邦欣,下稱聲請人
    )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738,580元,並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
    (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8號)。聲請人因罹患恐慌症
    、憂鬱症、腰薦椎退化性脊椎炎合併腰椎椎間盤炎,無法長
    時間工作,目前為人力派遣、西工等工作,每月收入約15,0
    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並負擔一名子女費用6,20
    6元,名下車牌號碼00-0000之自用小客車價值僅1,000元,
    另有2筆保單價值分別為238,036元、267,813元,現已有不
    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故聲請更生等語。(見調解卷第11、12、17、21頁、院卷
    第115-117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患有上開疾病、每月收入約15,000元,確有其提出
    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醫療診斷書、收
    入切結書(見調解卷第67、125-131頁、院卷第117頁)為憑;
    復查無其他薪資、年金及政府補助等收入,此有聲請人之勞
    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見院
    卷第21-32、45頁),及彰化縣政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
    附卷可查(見院卷第79、81頁),故以15,000元作為聲請人每
    月收入依據。又聲請人每月生活費數額,係依臺灣省115年
    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所計算,應
    屬可採;至聲請人扶養子女部分,審酌該名子女為98年生,
    已接近成年,短期間後即無由聲請人負擔之必要,則不予計
    入。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無餘額
    【計算式:15,000元-18,618元=-640元】可供清償。
 ㈡再查,聲請人主張上開財產部分,已有其提出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簿明細、行車駕照、宏泰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見調解卷第41、73-105、119
    -120、123-124頁、院卷第125-126頁)為證;本院復查無其
    他財產可供清償,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見院卷第37、95-
    105頁)可參。前揭2筆保單價值,經本院函詢上開保險公司
    結果,查得該2筆保單之現存價值分別為244,921元、275,56
    7元(見院卷第129-135頁)。本院審酌聲請人61年生,現年54
    歲(見調解卷第135頁,戶籍謄本),僅餘11年職業生涯可期
    ,併衡酌聲請人患有上開疾病,致聲請人之清償能力及名下
    財產價值已不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債務總額,堪認聲請人有
    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及實益
    ,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再者,聲請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15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0,342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69頁)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8,45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83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1,02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85頁)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01,305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99頁) 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1,905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201頁)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2,809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83頁) 7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0,931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09頁) 合計  4,676,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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