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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1-15)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巾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巾竹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扶養子女之需求,而向民間融資申請汽車貸款,於
    收入未增加之情形,逐漸無法負擔銀行信用卡、融資等費用
    。現積欠債務總額約811,921元,業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
    (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6號)。目前任職於員林黃家
    雞腳凍,每月薪資約30,000元,另兼職於新加坡全美世界控
    股有限公司(下稱全美世界公司),已領取民國114年7月獎金
    2,261元,同年11月獎金仍在結算,並非每月均有獎金收入
    ;另有租屋補助5,120元。名下財產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1
    輛汽車,及車牌號碼000-000、NVC-0000之2台機車,價值分
    別為170,000元、10,000元及55,000元,其中車牌號碼000-0
    000及YED-000之車輛,分別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富公司)、創鉅有限合夥之擔保品。每月個人生活費2
    8,500元,尚須負擔長子扶養費9,000元、長女扶養費12,000
    元,現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
    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
    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
    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創鉅有限合夥於114年10月30日函覆稱,其債權之擔保品(即
    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已過耐用年數而不具交易價值
    ,無擔保債權為540,529元(見院卷第135頁);裕富公司114
    年11月21日陳報稱,機車預估不足額清償,其無擔保債權為
    259,224元(見院卷第231頁),爰依前開規定,均列入無擔保
    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949,311元(如附表
    所示)。
 ㈡聲請人稱任職於員林黃家雞腳凍,兼職於全美世界公司,並
    領有租屋補助乙節,業據其提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4
    年2月至8月之薪資袋、全美世界公司獎金聲明及明細表、金
    融機構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見院卷第35、39-40、43-45、2
    07-209、213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
    金等固定收入,有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彰化縣政府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見院
    卷第93-104、115、151、153頁)在卷可考,則以上開薪資來
    源作為計算依據。首先,就員林黃家雞腳凍薪資部分(計算
    項目:本薪+午餐費+全勤),考量聲請人於114年2月始入職
    ,該月不予計算,僅以114年3月至8月計算之,相當每月薪
    資32,095元【計算式:(32,380元+32,000元+32,000元+32,0
    00元+32,190元+32,000元)÷6月=32,095元】;其次,全美世
    界公司獎金部分,審酌該獎金性質不具固定性、持續性,則
    以113年度之所得為參考依據,平均每月720元【計算式:8,
    636元÷12月=720元】;至租屋補助部份,已有上開存款交易
    明細可參。故聲請人每月收入共37,935元【計算式:32,095
    元+720元+5,120元=37,935元】。
 ㈢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乙節,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台電繳費畫面截圖、自來水公司催繳欠
    費通知書、奶粉尿布訂單列表、LINE對話紀錄、幼兒園延長
    照顧服務繳費證明、學期收費收據等在卷可稽(見院卷第69-
    83、227頁)。本院審酌其子女為110、112年生,確有受扶養
    之必要;惟其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部分,係以概括方式
    為主,並未提出相符單據。本院曾於114年10月27日命聲請
    人說明如何計算,卻迄今仍未說明(見院卷第117、193頁)。
    則爰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人之每月必
    要生活費及扶養費之數額,各應調整至臺灣省115年度每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為準。因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及扶養費以37,236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18,618元
    ÷2人負擔)×2名子女】,逾此金額,無從准許。從而,以聲
    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其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僅餘699元【
    計算式:37,935元-37,236元=699元】可供清償。
 ㈣再查,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價值,有其提出之114年11月19
    日補正狀、行車執照、中古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院卷第1
    93-195、199、205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可供
    清償(見院卷第155-165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74年生,現
    年41歲(見院卷第31頁,戶籍謄本),倘以上開無擔保債務總
    額與汽、機車之價值相互抵扣後,並以每月收入餘額按月清
    償,約113.17年始可清償完畢【計算式:949,311元÷699元÷
    12月=113.17年】,顯然其工作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
    堪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㈤此外,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並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
    寬裕生活,係應較一般人更節約支出,撙節開銷,進而清償
    其債務。本院認聲請人於開始更生後,自應重新審視必要支
    出項目;如嗣後有其他兼職(如美甲、外送、銷售等)之收入
    ,自應優先清償債務,並擬定債務清償方案,以兼顧債權人
    權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創鉅有限合夥 540,529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35頁)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327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69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51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75頁)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180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91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59,224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31頁) 合計  949,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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