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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0-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劉芸慈  
相  對  人  星逸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星佑  


相  對  人  林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2,285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
    定,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
    訴字第5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已
    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285元,有收據在卷可稽。
    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2,285
    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
    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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