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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0-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相  對  人  楊守護  
            楊昌林  
            楊智宇  

            楊智雯  
            楊保龍  
            楊儒章(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楊儒鉅(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楊創閔  
            楊孟龍  
            楊高聲  
            楊儒偉(即楊周茶之繼承人)(公示


            楊彩蓮(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楊蓮金(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
並均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
    ,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
    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
    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及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380號判決,本院囑託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
    定費用由兩造(除楊高聲外)按「鑑定費用負擔比例」欄所
    示比例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其餘訴訟費用負擔比
    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金額
    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並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
    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
    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之。但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裁判費 40,699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地政規費(複丈費、勘查費) 9,600 (5,200+4,400) 同上  鑑價費 46,000 同上  合計:96,299元。 鑑定費用:46,000元。 其餘訴訟費用:50,299元。    
附表一:
 鑑定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楊守護 765分之31 1,864 1,864 楊昌林 765分之31 1,863 1,863 楊智宇、楊智雯(即楊敏華繼承人) 連帶負擔 76500分之575 連帶負擔 346 連帶負擔 346 楊保龍 765分之31 1,863 1,863 楊創閔 2295分之16 321 321 楊孟龍 2295分之16 321 321 楊儒章 2295分之587 11,766 11,766 楊儒鉅 2295分之587 11,766 11,766 楊儒章、楊儒鉅、楊儒偉、楊彩蓮、楊蓮金(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2295分之587 連帶負擔 11,766  連帶負擔 11,766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9180分之823 4,124 ---- 楊高聲 - ---- ---- 總計 1 46,000 41,876 
附表二:
 其他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楊守護 1000分之15 754 754 楊昌林 1000分之15 754 754 楊智宇、楊智雯(即楊敏華繼承人) 連帶負擔 1000分之3 連帶負擔 151 連帶負擔 151 楊保龍 1000分之15 754 754 楊創閔 1000分之3 151 151 楊孟龍 1000分之3 151 151 楊儒章 1000分之96 4,829 4,829 楊儒鉅 1000分之96 4,829 4,829 楊儒章、楊儒鉅、楊儒偉、楊彩蓮、楊蓮金(即楊周茶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1000分之96 連帶負擔 4,829 連帶負擔 4,829 蕎安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1000分之450 22,635 ---- 楊高聲 1000分之208 10,462 10,462 總計 1 50,299 27,664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
  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
  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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