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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立新資管)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兼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張進勇即張家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惟相
    對人張進勇即張家甫之繼承人已遷出國外,致債權讓與通知
    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
    讓與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戶籍謄
    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張進勇即張家甫之繼承人於民國91年7月1
    22日出境,並於民國93年8月13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相
    對人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內政部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出
    入境資料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於民國91年7月122日
    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前開函文回覆
    :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
    態,而聲請人係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從
    而,該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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