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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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立新資管)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兼
人 鍾文瑞
相 對 人 張進勇即張家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惟相
對人張進勇即張家甫之繼承人已遷出國外,致債權讓與通知
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
讓與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戶籍謄
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張進勇即張家甫之繼承人於民國91年7月1
22日出境,並於民國93年8月13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有相
對人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內政部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出
入境資料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對人於民國91年7月122日
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又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前開函文回覆
: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
態,而聲請人係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從
而,該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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