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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張欽傑  
相  對  人  林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
    同)㈠939萬元、㈡6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
    (證明書字號:113彰資字第005126、005127號),而相對人
    向聲請人借款㈠782萬元、㈡553,248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
    為到期,尚欠8,354,80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存證信函、收件
    回執、放款戶資料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
    存在,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
    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應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
    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48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聯興  0000-0000    42.34 100000分之2008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聯興  0000-0000    1473.08 100000分之2008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48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巷00號7樓之5 彰化縣彰化市聯興段0000-0000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011層 七層:70.77 陽台:8.02 1分之1 共有部分:聯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3,736.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25(含停車位編號24,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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