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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則民  
相  對  人  王嬿蓁即郭王慧貞


            郭清池  

關  係  人  郭𥡝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王嬿蓁、郭清池各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郭𥡝橙向聲請人借款
    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04彰田資字第000765、
    000766號),而關係人郭𥡝橙向聲請人借款㈠212萬元(邀同王
    嬿蓁為連帶保證人)、㈡232萬元(邀同郭清池為連帶保證人)
    、㈢200萬元、㈣200萬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
    本金共計6,471,68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
    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放款戶資料一
    覽表查詢紀錄等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經
    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
    ,且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而
    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
    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應於
    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
    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4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田中鎮 香山  0000-0000    99.53 1分之1 郭清池所有 002 彰化縣 田中鎮 香山  0000-0000    76.50 1分之1 王嬿蓁所有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4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巷000弄00號 香山段0000-0000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44.27;二層:43.65;三層:31.05;總面積:118.97 陽台:6.13,陽台:6.15,陽台:6.15;面積:18.43 1分之1 郭清池所有 002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段0巷000號 香山段0000-0000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37.35;二層:37.80;三層:37.80;總面積:112.95 陽台:6.75,陽台:6.75,陽台:6.75;面積:20.25 1分之1 王嬿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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