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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3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宗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宗展為強制執行,並聲請
    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
    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是依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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