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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13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柳詠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係在南投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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