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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10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志仁、林慶龍即林文馨之繼承人、李佩儒
即林文馨之繼承人、彭筠丰即林文馨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文馨對於第三
    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債權強制執行,第三人之
    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債權人另聲請查詢債務人張志仁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文馨之郵局開戶資料、債務人張志仁
    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資料,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之財產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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