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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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410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志仁、林慶龍即林文馨之繼承人、李佩儒
即林文馨之繼承人、彭筠丰即林文馨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文馨對於第三
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債權強制執行,第三人之
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債權人另聲請查詢債務人張志仁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文馨之郵局開戶資料、債務人張志仁
之勞保投保及人壽保險資料,債權人既已指明欲執行之財產
,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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