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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30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盈秀  
債  務  人  賴韋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韋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優食台灣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前開公司地址為新北市林口區,
    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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