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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6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肇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健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游健二所有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
號土地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420號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
案件中可得分配之價金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
    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
    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之情形,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
    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
    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繼
    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同共有,而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
    各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無應有部分可言,此觀民法第
    1151條及同法第82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
    對於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
    產之權利比例。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依民法第
    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遺產分割
    係以遺產(包括權利及義務)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
    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
    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從而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繼承之土地,仍屬全體繼
    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權,各繼承人尚不得按各人應繼分之比
    例予以處分或行使其權利。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並得隨時分割遺產,是繼承人於
    繼承開始後,其對遺產之權利,性質上即為具有財產價值之
    權利,固得以之為標的聲請強制執行,惟繼承人對遺產之公
    同共有權利係源於繼承原因關係,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前,
    繼承人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尚無法自一切權利義務公同
    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處分,使拍定之第三人得因一部
    遺產權利加入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執行法院尚不得
    逕行拍賣債務人對於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應待遺產分割完
    畢,再就債務人分得之特定財產為拍賣(最高法院95年度台
    抗字第514號、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游健二積欠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聲
    請人已取得債權憑證,爰聲請鈞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游健二所
    有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於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案件中可得分配之價金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系爭土地可得分配價金,
    現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420號(丁股)執行中,經本件
    向丁股核發扣押案款債權之執行命令,丁股聲明異議稱:「
    未拍定,且為公同共有權利,須待分割始可分配。」等語。
    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既為債務人游健二因繼承所有系爭土地
    之公同共有權利,依前揭說明,執行法院不得逕行執行債務
    人游健二對於該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應待遺產分割完畢,
    再就債務人游健二分得之特定財產為執行。本件遂於114年1
    0月23日、同年11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就
    該執行標的已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文件,該
    通知已分別於同年10月27日、同年11月6日送達予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凡此,有本院執行命令、本院
    丁股聲明異議狀、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未補正就該執
    行標的已代位債務人游健二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文件,
    既致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前揭說明,本件強制執
    行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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