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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10-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32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送達代收人 陳力瑜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縈瑄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劉縈瑄如附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
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
    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
    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分別
    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之1定有明文。復要保
    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
    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法院辦理人身保險
    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劉縈瑄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經第三人陳報扣押結果如附
      表,其中編號4之預估解約金低於六個月最低生活費用146
       ,729元,依上開規定不得執行。
(二)編號1至3之預估解約金固已逾上開豁免扣押標準,惟依新
      光人壽114年5月23日聲明異議狀所示,編號1至3保險契約
      之主約保險類型為「壽險暨健康醫療險」,且經本院再行
      函詢新光人壽,債務人上開保險契約之壽險與健康醫療險
      是否能分割?經新光人壽114年10月13日新壽保全字第114
       0005909號函覆,編號1至3之保險為綜合型保險,其健康
      醫療險部分無法自壽險保單中切割,僅能就全部解約,有
      新光人壽函文在卷可稽。是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法院辦
      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
      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應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
      標的。綜上所述,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編號 新光人壽保單號碼 預估解約金(新台幣) 1 ACGB441880 364,163元 2 AEGB845580 191,385元 3 A6AN379660 279,666元 4 ALQB002300 144,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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