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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3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朱怡玲  
債  務  人  許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許素珍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之保
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
    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
    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分別於
    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第129條之1及132條之1定有明文 
    。復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
    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法院辦理
    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許素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經第三人陳報扣押結果
    如附表,預估解約金固已逾上開豁免扣押標準,惟依全球人
    壽114年12月12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411212025號函覆,
    保險契約之主約含有失能保險(健康險),無法自壽險保單
    中分割,僅能就全部解約,有全球人壽函文在卷可稽。是依
    保險法第129條之1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
    行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應不得
    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故債權人之聲請與法不合,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保單號碼/主契約名稱 解約金(新台幣) A0000000/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367,250元 A0000000/國華人壽至尊保本終身保險 63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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