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漢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漢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9月15日止累計225,886元正未給付,
        其中213,760元為消費款;10,926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元 許漢章 自民國114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3562元 許漢章 自民國114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