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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3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1,6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張育豪於民國114年2月12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
    4年7月2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552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50
    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
    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4637元 張育豪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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