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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則民  
債  務  人  郭𥡝橙  


            郭清池  


            王嬿蓁  


一、債務人郭𥡝橙、王嬿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10,72
    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5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郭𥡝橙、郭清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24,92
    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5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郭𥡝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36,032元,其中①新
    臺幣1,968,016元②新臺幣1,968,016元,均自民國114年3月2
    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2.59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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