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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66,2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靜宜於民國114年5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2872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
      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
      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6354元 張靜宜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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