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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翁聖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09,11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翁聖智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4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2142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6852元。遲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
      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
      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翁聖智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193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翁聖智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30% 002 新臺幣96335元 翁聖智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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