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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承緯即盧荐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7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1月27日、109年8月5日
      、110年9月30日、113年7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144,709元,及其中本金138,447元未按期繳付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144,709元及
      其中本金138,44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1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84元 盧承緯即盧荐緯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7020元 盧承緯即盧荐緯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3 新臺幣107443元 盧承緯即盧荐緯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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