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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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盧承緯即盧荐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7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1月27日、109年8月5日
、110年9月30日、113年7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
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
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
(以下同)144,709元,及其中本金138,447元未按期繳付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144,709元及
其中本金138,44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1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84元 盧承緯即盧荐緯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7020元 盧承緯即盧荐緯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3 新臺幣107443元 盧承緯即盧荐緯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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