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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尤書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壹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
        0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又於自民國112年2月2
        7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1
        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計算,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
        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9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1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67元及
        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
        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
        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8月
        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6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4,647元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
        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
        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
        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9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000元 尤書均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5% 002 新臺幣3267元 尤書均 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3% 003 新臺幣294647元 尤書均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000元 尤書均 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3267元 尤書均 暨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94647元 尤書均 暨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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