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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7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謝翔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6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678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1,983元 114年6月15日 16 002 40,853元 114年6月15日 16 003 40,853元 114年6月15日 1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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