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張峰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7,9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張峰瑋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9月25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189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
      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張峰瑋於民國108年5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9月29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4376。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
      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
      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
      ,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緣相對人張峰瑋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9月2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
      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
      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12元 張峰瑋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40856元 張峰瑋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0% 003 新臺幣143418元 張峰瑋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90% 004 新臺幣313657元 張峰瑋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00% 005 新臺幣11441元 張峰瑋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