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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2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7,352
        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
        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
        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
        予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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