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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09-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2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林喜美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之0
                    送達處所:彰化縣○○市○○路0段000           號 
被  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被  上訴人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宥甄
被  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被  上訴人  劉元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820,0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10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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