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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不當得利(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唐肇澧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1月20日以114年補字第93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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