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國棟  
被      告  王清亮即昂昇工程行


            洪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46萬3,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萬4,267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5萬4,267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王清亮即昂昇工程行邀同被告洪家蓁(以下合稱被告)
    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
    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並分別於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30日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分別借款新臺
    幣(下同)300萬元及200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償還辦
    法及借款利息計付方式,依『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各項條
    款約定。其中利息計收方式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
    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0.5%(目前為年息2.22%,請參
    照「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定條款第四、五條),機動
    計息;違約金計收方式係依據「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約
    定條款第七條,暨自應付利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含)以
    内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不料被告就系爭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前一
    日止,依據其所立授信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2條之約定,被告
    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
    積欠本金446萬3,4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貳、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
    信約定書、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放款帳戶資料一覽表、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往來明細等影本
    為證(本院卷第17-91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清亮即昂昇工
    程行邀同被告王清亮、洪家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
    用如附表所示借款,未依約履行,依約所有借款已視為全部
    到期,迄今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446萬3,415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洪家蓁為被告王清亮即昂昇工程行對
    原告所負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王清亮即
    昂昇工程行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系爭借款之債權本息、違約金明細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