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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贈與行為等(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許文華  
            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81萬619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低於主張應撤銷移轉
    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60元,扣除前
    已繳納1萬470元,尚應補繳39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
    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
    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
    遮蔽)。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陳**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萬6051元 1 利息 4萬1042元 114年8月26日 115年1月12日 (140/365) 3.8% 598.2元  2 利息 1萬9576元 114年8月26日 115年1月12日 (140/365) 15% 1126.29元  小計       1724.49元 72萬3048元 1 利息 70萬8045元 114年8月16日 115年1月12日 (150/365) 8.72% 2萬5373.23元  小計       2萬5373.23元 合計        81萬6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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