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共有物(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李威志  

被      告  呂麗華  
            呂麗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萬1500元【計
    算式:100地號面積3015㎡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23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3=231萬15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8644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查報並說明:
  ⒈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
    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⒉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
    含房屋、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
    如為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
四、請就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註:調閱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即可知悉姓名及寄送地址)為具狀訴訟
    告知。
五、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原告住所,惟所載送達
    處所「新北市○○區○○街00號」為「冠均地政士事務所」之設
    址,並非原告之實際住居所,尚無其他可資辯認資料,於法
    未合。是請於上揭規定期限內併同補載陳報,及提出原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六、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及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
    (以上均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