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4-02)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李月霞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李月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