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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4-02)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2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李月霞
代  理  人  陳建勛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榮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李月霞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
    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
    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41號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
    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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