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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1-22)

消費/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佳詮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佳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對聲請人
    所為之免責裁定(即民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業已
    確定,爰依上開規定第2款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
    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
    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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