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拍賣抵押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6-10
案號:抗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36號
抗 告 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抗 告 人 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抗 告 人 陳曉燕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5司拍字
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提出抗告理由,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
抗告人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
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
之。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僅聲明廢棄民國115年4月27日本院115
年度司拍字第19號裁定,惟未表明抗告理由,亦未繳納抗告
費,其抗告程式尚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具狀提出抗告理由,並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