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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本票裁定(2026-05-12)

一般民事糾紛 CHDV 2026-05-12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李秀春  
上列聲請人李秀春因與相對人余宗展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秀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