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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5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凃妍甄即凃又羽即凃雅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妍甄即凃又羽即凃雅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凃妍甄即凃又羽即凃雅芬為
    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
    務人之保險契約,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
    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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