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清償票款(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CHDV
2026-04-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157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歐耿城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歐耿城之勞保、郵局開戶及人
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
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