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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卓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
    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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