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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DV 支付命令(2026-05-18)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5-18 案號:司促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徐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8,0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徐宥榮於民國92年6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
      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
      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549510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
      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
      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
      共新臺幣834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549510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
      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46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9510元 徐宥榮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