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DV 支付命令(2026-04-22)
其他/待認定
CHDV
2026-04-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高柏凱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意旨及聲請狀所附資料記載,本件約定分期清償且清
償期限為民國116年3月21日,債務人僅積欠一期款項新臺幣
5,772元未繳款,然聲請狀附相關資料形式上未見如有一期
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請具狀釋明本件得對
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暨利息之依據(如有契約約定,請
具體指明契約條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釋明,
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請併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